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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武汉金谷国际酒店集赞满80送券,但反悔的行为?
酒店,条款,格式如何看待武汉金谷国际酒店集赞满80送券,但反悔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上面的问题,就需要了解合同法中的两个概念:邀约和承诺。
1.什么是邀约?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金谷酒店的集赞送餐广告属于邀约吗?第一,广告中写明,在规定时间内集赞80个就可以获得168元自助餐券一张——内容非常具体确定;第二,受要约人如果开始集赞行为,那么就表示受要约人进行了承诺,也就接受了上述约束。
因此,这个广告属于要约。实际上也就是常说的悬赏广告。
要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也就说我们只看到金谷酒店的该广告时,就产生了“要约”的法律效力。
2.什么是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只要做出了承诺,那么就接受了要约,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诺通常以通知的形式发出,但也可以以行为作出,就像该事件中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一样,以集赞的行为做出承诺并履行了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根据以上分析,金谷酒店没有在广告中限制人数,应该认为没有限制。只要在该广告中规定的时间内集赞80个,就有权获得168餐券一张。
金谷酒店称:我们有人数限制,虽未在广告中写明,但我是酒店经营者,对我发布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我们经常看到商家做活动时,于宣传内容下方不起眼处一行小字显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可见,“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异议时的解释规定。在法庭上也不会得到支持。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金谷酒店应该根据最初的承诺,忠实履行义务。
履行承诺才是重信守诺的体现,也是宣传的好时机。而违背承诺,将大大折损酒店名声,为大众所不耻,更将失信于消费者。在这个时代中,信誉才是商场中的一块活招牌。
最后,贴一个酒店的公告:
好自为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个酒店经理,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生谈法律,谁给他的勇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我是一知半解,但是这个酒店经理出了这么大的错误,估计干到头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既然大错已铸,干脆做次赔本营销,拍摄火爆场面请当地自媒体再宣传一把,多上便宜菜品,昂贵菜品限量供应,在味道上下功夫,就餐时间减短,进行光盘行动,一个半月就名誉满城了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以前都不知道的酒店,今天知道了。这广告费太便宜太便宜了,酒店老板偷着乐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武汉大学城做点赞活动,这经理应该是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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