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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中于欢父母“非法吸储”是什么意思?
存款,公众,万元“于欢案”中于欢父母“非法吸储”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据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消息,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欢父亲于西明获刑4年、母亲苏银霞获刑3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简单滴说,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们没有办理存款的合法手续,但是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大量资金,便以种种手段,吸收公众把款存在他们那里,开具单据,承诺存期和利息。
这种案子之所以案发,往往是吸收公众存款后,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因为某种原因,资金链断裂,存款者到期提不到现金产生纠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就是非法集资,或者是叫非法融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非法吸储”准确的称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个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是犯罪主体,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构成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也是如此),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从网络上披露的信息来看,于欢母亲苏银霞所在的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苏银霞等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为办案机关点个赞,全力挽回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们前面提到的刑法规定,该案情节属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因此,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于欢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分别被判刑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以高利息吸收民间资金,达到非法融资的目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非法吸储
构成条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其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非法吸储
(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同时,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个人职业放贷人,特别是金额几百万的,几千万的,这是最基本的原罪,利息收入偷税漏税。国家应该严厉打击。违法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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