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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众斗殴,现在取保候审,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会怎么判?
聚众斗殴,被害人,社会朋友聚众斗殴,现在取保候审,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朋友聚众斗殴,现在取保候审,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会怎么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依我之见:‘’聚众斗殴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无论对方(斗殴双方都是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如何谅解依法是不能‘’刑事和解‘’,也不能从轻处理。
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是严重破坏丶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是过去老百姓俗称的"流氓‘’犯罪,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流氓罪情节丶后果严重的可处死刑,随后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将原流氓罪取消,而随之取而代之的是细分"寻衅滋事罪丶聚众斗殴罪丶聚众淫乱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对于‘’情节严重‘’的,比如多次聚众斗殴的丶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丶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丶持械聚众斗殴的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丶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例再来看看你‘’朋友聚众斗殴,取保候审并己取得对方谅解‘’如何从法律责任上看你朋友的行为呢?你朋友能破取保候审说明他并不是此次聚众斗殴的招集者,不是‘’聚众‘’的组织者,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受害人方已谅解‘’,表述不准确,聚众斗殴犯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谁才是本案的真正的受害者?‘’真正的受害人应该是国家是老百姓的生活秩序‘’,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员(包括死者丶伤者)都是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相互原谅,老百姓和国家的社会秩序丶生活秩序遭受了严重干扰和破坏,请问:‘’真正受害的老百姓和国家能原谅吗?‘’再者,法律能原谅吗?
二,二○一二年三月全国大人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新增的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该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一一因民间纠纷或过失犯罪(除职务犯罪),刑法四章丶五章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和个人人身权益遭侵害三年以下判处的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在办案机关主持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丶全额赔偿丶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协议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从上述‘’刑事和解‘’最大的丶也是最关键之点在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公民的个人利益,公民之间可以原谅也可以不原谅。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看案例‘’聚众斗殴‘’扰乱的是老百姓的生活秩序,社会的治安秩序,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斗殴的双方均是秩序的扰乱者破坏者,能够一方谅解另一方吗?
当然,斗殴的双方都有伤,该医的医、该赔偿的赔,这有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但是,绝对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依据。
法院怎么判?如果你朋友参与斗殴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社区反映个人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没有个人‘’人身危险性‘’,也可以判处三年以以下徒刑丶拘役并宣告缓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具体说明不清楚。判多久难以说明。只能告知大概法条和举例子。
例子:聚众斗殴致两人轻伤。大致判刑时间,中间还有投案非投案等因素 ,有其他影响,但影响就是几个月时间。
主犯(召集人,持械,未谅解):3年6个月。
主犯(召集人,持械,取得谅解):3年。
主犯(召集人,未持械,未谅解):2年4月。
主犯(召集人,未持械,取得谅解):2年。
从犯(持械,未取得谅解):2年。
从犯(持械,取得谅解):1年8个月。
从犯(未持械,未取得谅解):1年6个月。
从犯(未持械,取得谅解):1年2个月。
从犯(未持械,未动手,未取得谅解):1年。
从犯(未持械,未动手,取得谅解):7个月。
一,聚众斗殴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取得谅解,减轻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地方特点。聚众斗殴属于恶性案件,通常处罚较为严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18年10月24日 浙检发诉一字〔2018〕21号)
三、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第八条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依法可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依法撤销案件,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一)在拉扯、推搡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三)具有防卫性质的;
(四)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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