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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授衔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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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正案)》。根据其规定,我国武警部队担负下列执勤任务:
警卫对象、重要警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重要的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重要的桥梁和隧道的武装守护;
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镇)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以及特定内陆边界的武装巡逻;
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任务,协助监狱、看守所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追捕任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国防军工单位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运任务。
我国武警部队还担负下列处突任务:
保卫重要目标安全;
封锁、控制有关场所和道路;
实施隔离、疏导、带离、驱散行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营救和救护受困人员;
武装巡逻,协助开展群众工作,恢复社会秩序。
我国武警部队担负下列反恐任务:
实施恐怖事件现场控制、救援、救护,以及武装巡逻、重点目标警戒;
协助公安机关逮捕、追捕恐怖活动人员;
营救人质、排除爆炸物;
参与处置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事件。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决定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海警局的职权为: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武警授衔原则和办法
由于武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其军衔结构与解放军相似。武警也是在同一时间通过与解放军士兵相同的程序招募的。武警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授衔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十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予士兵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武警警衔等级
我国武警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根据1988年12月17日公布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武警部队设置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共3等9级警官警衔,含士官和士兵在内则为6等15级。1989年,武警部队首次举行授衔仪式。1995年7月,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总部升格为正大军区级。武警部队相应增设武警上将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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