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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4月1日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4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四)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二)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三)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四)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五)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须及时报告部考试中心,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防止事态升级,控制影响范围。
考试因故顺延的,原则上应报部考试中心同意;重新组织考试或取消考试的,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做好证据固定及涉考检材鉴定等工作。
第八章 评卷和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卷工作由部考试中心统一协调。答卷扫描、卷面库数据形成及客观题评分工作,一般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承担;主观题评分工作由行业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按确定的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坚持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按考务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
(一)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原始作答信息、卷面库数据、成绩数据等安全。
(二)制定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使用、评卷人员培训、评分尺度控制和评分质量监测等工作规则,保障评卷结果科学。
(三)积极利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评卷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除在原始答卷卷面上直接评分的资格考试外,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和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下列基本流程和要求生成并管理成绩信息:
(一)答卷扫描。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的,应将考后答卷原样扫描成图像。客观题答卷图像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或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保存、使用,并交部考试中心备存;主观题答卷图像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备存后,交由部考试中心或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使用。
(二)卷面库数据形成。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统一规则形成本地区卷面库数据并报送部考试中心,由部考试中心汇总,形成全国卷面库数据。其他单位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由其负责形成卷面库数据,并交部考试中心备存全国卷面库数据。
电子化考试作答信息由各考点备份后直接上传至指定服务器,部考试中心、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别从指定服务器下载全国或当地卷面库数据。
(三)评分前准备。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向部考试中心报送考场编排数据、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其他涉及取消考试成绩的相关数据;部考试中心下发考后规则模板,供省级人事考试机构使用。
(四)客观题评分。部考试中心通过指定软件系统自动处理全国客观题卷面库数据、标准答案、全国考场编排数据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形成全国客观题成绩数据。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利用考后规则模板和指定软件系统,自动处理本地区客观题卷面库数据、标准答案、本地区考场编排数据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形成本地区客观题成绩数据。
(五)主观题评分。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依据全国主观题卷面库数据和其他必要数据、材料,按要求实施评分工作,形成全国主观题成绩数据,报送部考试中心。由部考试中心统一下发各地区主观题成绩数据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
(六)雷同答卷处理。评卷过程中确需组织雷同答卷甄别和处理的,由部考试中心、负责主观题评卷工作的单位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组织专家组确认雷同答卷;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雷同答卷作出处理。
(七)数据校验。部考试中心、省级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比对全国成绩数据、各地区成绩数据等方式,分别校验成绩数据,形成互相监督、纠错机制。发现有不一致或存在疑问的,须逐项确认或纠正,保证全国和各地区成绩数据准确、可靠,对应一致。校验内容一般包括:评卷结果,异常成绩或分布,缺考人员及相应标注,考试过程异常情况处理结果、违纪违规行为(含雷同答卷)处理结果及相应成绩取消情况,成绩数据流转过程安全情况等。
(八)考试成绩公布。由部考试中心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公布信息主要包括考试名称、应试人员姓名、科目、成绩等。考试成绩公布期间,应保护应试人员个人信息,防止不当扩散。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下列流程和要求,受理应试人员成绩复查申请。
(一)申请成绩复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查申请。
(二)受理成绩复查申请。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自成绩公布之日起40天内,汇总已受理的成绩复查申请报送部考试中心。成绩复查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三)复核考试成绩。部考试中心协调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对提出复查申请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自收到复核结果15天内反馈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
(四)答复成绩复查结果。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将考试成绩复核结果答复成绩复查申请人。复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成绩复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向应试人员或其委托人出示试卷、答卷、标准答案、视频监控等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考试合格标准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确认本地区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部考试中心。部考试中心确认无误后形成证书数据,并据此制作证书查询验证文件和电子证书,向印制单位提交纸质证书印制数据。
尚在进行报考资格核查的考试合格人员数据,暂不纳入证书数据管理。考试成绩数据、合格人员数据和证书数据应当长期保存。
第九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对下列考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
(一)报考人员信息、报考信息核查情况及应试人员信息;
(二)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及准考证编排信息;
(三)应试人员作答信息;
(四)考场情况记录,考试过程异常情况记录或说明材料,电子化考试软件系统、相关设施设备等操作与运行情况;
(五)评卷组织实施情况及评卷结果;
(六)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情况,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情况及相应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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